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6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林淑薇 住8534FAUSYAV.
LOSANGLELOSCA91304U.S.A.」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住8534FAUSTAV.LOSANGLELOSCA91304U.S.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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