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將其釋回,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三六七五七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參。惟本院按被告戶籍地、陳報居所地傳喚、並行拘提到案均未果,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曾宏揚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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