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三所列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共同強盜罪│共同強盜罪│共同預備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6月│││2月│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8條│刑法第328條│刑法第328條│││第1項、修正│第1項、修正│第1項、第5│││前刑法第28條│前刑法第28條│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民國96年3月│民國96年3月│││21日晚間7時│23日上午10時│23日下午4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2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同左│同左││後││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同左│同左││審││1336號││││├────┼──────┼──────┼──────┤││判決日期│96年10月26日│同左│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同左│同左││定││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同左│同左││││1336號││││├────┼──────┼──────┼──────┤││確定日期│96年11月26日│同左│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未合於減刑條│未合於減刑條│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件│件│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36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