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丙○○
號相對人M○○
弄1衖H○○○I○○T○○之承O○○N○○J○○即 羅晉 旺之P○○即 羅晉旺 之Q○○即羅晉旺之W○○ 羅文滿 之承V○○羅文滿之承L○○羅文滿之承K○○羅文滿之承T○○U○○○R○○
號寅○○ 羅阿鄉 繼承丁○○○羅阿鄉繼A○○羅阿鄉繼承
號C○○羅阿鄉繼承亥○○羅阿鄉繼承
號2樓D○○○○○○羅巳○○羅阿鄉繼承子○○○羅阿鄉繼宇○○羅阿鄉繼承未○○地○○黃○○○天○○E○○S○○B○○午○○乙○○○甲○○○辰○○酉○○申○○宙○○G○○丑○○○戌○○
樓玄○○卯○○○戊○○庚○○辛○○己○○癸○○壬○○F○○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51
2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176號判決確定,依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主文第5項所示,本件第1、2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該判決附表1、2所列之當事人按該判決附表1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聲請人提出繳納裁判費等收據影本及前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鳳怡訴訟費總額新台幣497,233元附表一:桃園縣○○鄉○○段○○○○○號,面積:1,973平方公尺┌──┬────┬────┬────────────┐│編號│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應分擔訴訟費用(新台幣)│├──┼────┼────┼────────────┤│1│寅○○│公同共有│33,149元││││1/15││├──┼────┤│││2│子○○○│││├──┼────┤│││3│丁○○○│││├──┼────┤│││4│A○○│││├──┼────┤│││5│C○○│││├──┼────┤│││6│亥○○│││├──┼────┤│││7│ 羅詳林 │││├──┼────┤│││8│巳○○│││├──┼────┤│││9│宇○○│││├──┼────┼────┼────────────┤│10│地○○│1/15│33,149元│├──┼────┼────┼────────────┤│11│天○○│1/15│33,149元│├──┼────┼────┼────────────┤│12│黃○○○│1/15│33,149元│├──┼────┼────┼────────────┤│13│未○○│1/15│33,149元│├──┼────┼────┼────────────┤│14│O○○│1/30│16,574元│├──┼────┼────┼────────────┤│15│B○○│1/40│12,431元│├──┼────┼────┼────────────┤│16│H○○○│1/30│16,574元│├──┼────┼────┼────────────┤│17│E○○│11/120│45,580元│├──┼────┼────┼────────────┤│18│S○○│1/18│27,624元│├──┼────┼────┼────────────┤│19│N○○│1/18│27,624元│├──┼────┼────┼────────────┤│20│J○○│1/12│41,436元│││P○○│││││Q○○│││││(即羅晉│││││旺之繼承│││││人)│││├──┼────┼────┼────────────┤│21│丙○○│1/720│691元│├──┼────┼────┼────────────┤│22│M○○│39/720│26,934元│├──┼────┼────┼────────────┤│23│U○○○│1/30│16,574元│├──┼────┼────┼────────────┤│24│I○○│1/30│16,574元│├──┼────┼────┼────────────┤│25│L○○│1/24│20,718元│├──┼────┼────┼────────────┤│26│K○○│1/24│20,718元│├──┼────┼────┼────────────┤│27│V○○│1/24│20,718元│├──┼────┼────┼────────────┤│28│W○○│1/24│20,718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