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並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如附表所示,且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並分別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以裁定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罪│恐嚇取財未遂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壹月拾伍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6年5月16日│95年9月5日│95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3728號│度偵字第21117號│度偵字第211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801號│96年度易字第802號│96年度易字第80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23日│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801號│96年度易字第802號│96年度易字第802號││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30日│96年7月24日│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