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陳鎮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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