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6月4日判決(93年度訴字第222號),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93年6月21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3年3月間,不知悛悔,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8月12日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本院94年度訴
字第364號),並已於94年8月26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