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28號
原   告  林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朝斌 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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