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佩儀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1)×10×34元=1,7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2年12月4日起至
104年12月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02年12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並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其中「水電費1,800元、醫療費380元、雜支500元」部分,請提出上開各項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列表成冊,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每月支出個人電信費用1,487元部分之必要性。
八、請陳報依協商成立內容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於何時毀諾?以及當時毀諾原因之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並請提出毀諾前之還款證明。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