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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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5日下午3時履勘現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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