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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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4年度執聲乙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確實有如聲請書所載之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所定應遵守事項情事,且情節重大,此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達證書、執行保護管束訪視報告表、花蓮縣玉里鎮戶政事務所函及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函等資料附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執護助字第15號保護管束執行卷內可按,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法第93條第3項之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