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 林營壽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俐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參萬零壹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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