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三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94年9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但原告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故應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二庭法官甘大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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