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傅明華┌─────────────────────────────────────┐│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百合彩色印│合作金庫商│95年11月4日│18,000元│0000000││││刷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楊明憲 │有限公司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