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朝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朝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蔡朝勝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蔡朝勝業於民國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