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魏志哲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
鄭國安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志哲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魏志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