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3年度偵字第7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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