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48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5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535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1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3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與上開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7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9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㈡、㈢罪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11月3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10月16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029號函、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