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永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銀
行)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訂。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永陽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發函進行書面表決,雖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具狀表示不同意,然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具狀表示同意,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逾期不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新台幣(下同)643,268元,達總債權額(941,961元)百分之68.29,依前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中院彥民執99司執消債更心字第138號函、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及送達證書等在卷足憑;又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其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9,812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5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99.999%│││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941,961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941,952元。││7.若逾期未繳視同全部到期。但如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49,019│51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3,774│143│├──┼─────────────┼─────────┼────────┤│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57,237│1,638│├──┼─────────────┼─────────┼────────┤│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5,147│54│├──┼─────────────┼─────────┼────────┤│5│玉山商業銀行(股)│32,718│340│├──┼─────────────┼─────────┼────────┤│6│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108,738│1,132│├──┼─────────────┼─────────┼────────┤│7│三信商業銀行(股)│489,272│5,096│├──┼─────────────┼─────────┼────────┤│8│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52,863│550│├──┼─────────────┼─────────┼────────┤│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4,383│47│├──┼─────────────┼─────────┼────────┤│10│安泰商業銀(股)│28,810│302│├──┼─────────────┼─────────┼────────┤││合計│941,961│9,81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