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65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99年8月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投監四字第裁65-G0H050297號裁決書、投監四字第裁65-G0H048916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而遭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依法逕行舉發。異議人未於指定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鍰或提出申訴,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遂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掣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案號,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處罰內容。本案(2件)超速違規係逕行舉發,其違規通知單經舉發機關以掛號郵寄系爭車輛所有人即異議人,經由監理電腦單退查詢表顯示為寄存送達,合先敘明。
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訂有明文,本案(2件)違規屬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本站依據其違規事實及違反到案日期(皆已逾應到案日期
60日以上),對照基準表內罰鍰金額,分別予以裁處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因工作關係及子女就讀之便,於95年間就已搬遷至今臺中縣太平市興隆里新坪60巷13號,然今年度2月10日上午於○○鎮○○路段之違規超速罰單是郵寄至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坑內巷13號(南屏研修院),便是95年之前居住地,郵件是經由代領人簽收後,再逐一通知各信件人到位領取,而異議人也被通知有張罰單,但異議人基於工作之故不便請假,在同年2月22日利用短暫休息時刻到臺中市北屯監理站查詢在何地違規遭舉發?罰鍰金額多少?而監理站人員查詢後隨即告知舉發日、違規地是99年2月10日上午於臺中縣○○鎮○○路段,罰鍰金額為1600元(已繳畢,有收據為憑),其餘是否有其他罰單,監理單位則並未告知,直至8月12日至郵局領取掛號信件時,才知竟有另2張罰單,且違規日竟與另一張(已繳畢)罰單為同日及相差四日,突如其來的裁決書更是讓異議人一頭霧水,毫無頭緒。
異議人雖為單親家庭,獨立扶養三名稚子長大成人,卻也是位奉公守法之國民,亦有能力去承擔、去面對自身違規駕駛之事實,豈非會因一時僥倖之心去逃避、去遲繳罰款;更何況既然已經繳交2月10日上午於○○鎮○○路段違規超速之罰單,豈有可能會將2月10日下午21時及2月14日上午10時這
2張罰單置於一旁,好等待另加罰款和違規記點之處分呢?然其事實是異議人確確實實是在8月12日至郵局領取掛號信件時才得知有另外這2張違規罰單,更讓人難以信服的是,在初知有這樣的罰單同時,竟要異議人去接受、去面對處罰
主文欄內的增加罰鍰和另加違規記點共2點,這樣的裁決實難讓異議人所甘服。南投監理站既已得知異議人現居住地,為何不將違規罰單也一併寄往居住地,造成異議人有遲交罰款或根本就不知有諸如交通違規事件發生,均非是異議人以故意之名所衍生,為此懇請鈞院能撤銷原處分,僅以一般罰鍰金額而行等語(詳細內容見卷內聲明異議狀所載)。
三、本院認: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之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前述違規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處罰鍰2,000元;若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而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處罰鍰2,300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異議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而遭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之規定逕行製單舉發等情節,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0H050297號及G0H04891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在卷可稽,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對其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亦無爭執,是其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已堪認定。
(三)又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3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意即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警逕行舉發並填製舉發通知單後,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程序送達於行為人,使行為人知悉內容,始完成舉發之程序;行為人於收受舉發通知單後15日內則可自行決定是否不經裁決,逕行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行為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或陳述意見,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通知單送達後2個月內,依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逕行裁決。上述之15日期間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賦予行為人程序上保障。亦即受處分人收受舉發通知單後15日內,可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第92條第3項所定之罰鍰基準,按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所列最低罰鍰金額自行繳納結案,免遭事後經處罰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較高數額罰鍰之不利處分。又送達,應於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知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7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依職權調查異議人之戶籍地址自95年7月14日至99年3月8日及自99年6月30日迄今均係設在「臺中縣太平市興隆里新坪60巷13號」,此有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異議人雖於99年3月8日將上述戶籍地址遷移他處,於同年6月30日(為期約3個月期間)又遷回「臺中縣太平市興隆里新坪60巷13號」迄今未變,惟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聲明其因工作關係及子女就讀之便,於95年間就已搬遷至今臺中縣太平市興隆里新坪60巷13號等語,亦填載上開戶籍地址為其住所,依此等事實,足認異議人以久住之意思,於95年間起即設定其住所於上述地址。而如附件所示舉發通知單號之2件通知單文件,原舉發機關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委由郵政機關以郵務掛號之方式送達至異議人之上開戶籍地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等,經招領逾期退回,原舉發單位再於99年4月9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臺中竹仔坑郵局寄存等情,亦有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送達證書影本2份附卷可參,則依前開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本案2件舉發通知單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惟本案2件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異議人之日期為99年4月9日,而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分別為99年4月2日前及99年3月31日前,寄存送達日期明顯已在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之後,受處分人縱使在寄存送達當日前往郵局領取該份舉發通知單,亦無從依其上所記載之應到案期限,享有自動到案並繳納較低額罰鍰之機會。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疏未詳查及此,認定受處分人逾越應到案期限,而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如附表所示最高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已難維持。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已堪認定。惟本案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日期已逾應到案日期,於法尚有未合。原處分應均予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由舉發機關重新送達舉發通知單,並給予受處分人合理之應到案期限,始能認定受處分人有無逾越指定期間拒不到案繳納罰鍰之情事,再依法定程序處理,方屬周全。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附表:
┌────┬────┬────┬────┬──────┬────┐│舉發通知│裁決日期│舉發機關│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罰金額││單號├────┤│、地點││(單位:│││裁決書││├──────┤新臺幣)│││案號│││應到案日期││├────┼────┼────┼────┼──────┼────┤│中市警交│民國99年│臺中市警│民國99年│汽車駕駛人行│罰鍰新台││字第G0H0│8月4日│察局交通│2月10日│車速度,超過│幣2,300││50297號├────┤隊│21時3分│規定之最高時│元,並記│││投監四字││、臺中市│速20公里以上│違規點數│││第裁││旱溪西路│未滿40公里│1點│││65-G0H05││2段17巷│││││0297號││口├──────┤││││││99年4月2日前││├────┼────┼────┼────┼──────┼────┤│中市警交│民國99年│臺中市警│民國99年│汽車駕駛人行│罰鍰新台││字第G0H0│8月4日│察局交通│2月14日│車速度,超過│幣2,000││48916號├────┤隊│10時12分│規定之最高時│元,並記│││投監四字││、臺中市│速未滿20公里│違規點數│││第裁││太原路3││1點│││65-G0H04││段1027-1├──────┤│││8916號││號前│99年3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