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林文釧
相 對 人 林文彬
相 對 人 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彬、林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言之即請求本院判決之具體內容。
二、訴訟標的,簡言之即據以請求前開判決內容之法條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