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4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被   告  鄭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肆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提
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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