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4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被 告 鄭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肆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提
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