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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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21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凃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新臺幣)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
│42,941元│自94年11月20日起至│自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
││清償日止,按年息1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計算之利息。│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
│35,933元│自94年1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7│無│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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