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21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楊韻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新臺幣)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
│61,527元│自95年1月16日起至清│自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按年息11%計│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
│29,132元│自95年1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5%│無│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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