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月麗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馮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
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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