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69號

原告 梁宴樺梁福興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松柏梁平林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梁平林、梁福興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如有死亡者,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 適格 之當事人為原告、被告。

二、補正具當事人適格之原告、被告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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