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崇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崇恩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崇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朴簡字第352號、103年度朴簡字第421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莊珮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06月06日│103年08月26日│103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署103年度偵字第7720│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號│10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52號│103年度朴簡字第421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9月25日│103年12月09日│104年1月1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352號│103年度朴簡字第421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4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6日│103年12月25日│104年2月5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4122│署104年度執字第168號││││號(編號1-2已經定應│(編號1-2已經定應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執行刑8月)、104年度│行刑8月)、104年度執│署104年度執字第768號│││執更字第238號│更字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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