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長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長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長益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楊長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愛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附表:受刑人楊長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3.07為│101.12.28、│101.09.11│││警採尿時點回│29某時││││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1.03.03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101│士林地檢101│士林地檢101││關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撤緩毒偵│年度偵字第│││882號│字第123號│12679號│├───┬───┼──────┼──────┼──────┤││法院│士 林地院 │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101年度審易│102年度審易││事實審││字第1371號│訴字第2499號│字第1299號││├───┼──────┼──────┼──────┤││判決│101.08.10│102.3.29│101.8.15│││日期││││├───┼───┼──────┼──────┼──────┤││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1年度上易│102年度審易│102年度審易││││字第2336號│字第1299號│字第1299號││確定├───┼──────┼──────┼──────┤│判決│判決確│101.10.04│102.05.06│102.09.23│││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1│士林地檢102│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4525號│1880號│40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