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19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主文甲○○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