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告廣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元折合銀元壹仟叁佰叁拾柒萬陸仟陸佰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拾萬零壹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