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侯水深法官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