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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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國字第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億零捌佰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億陸仟玖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捌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