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昌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進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俊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金池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三十倍為新台幣三萬元)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宜股
101年度偵字第17203號被告林進昌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屏東縣屏東市○○里○○路390
號現居臺中市○區○○路219號10樓之1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進昌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年7月26日某時起至同年7月31日10時35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186號之「霸網網咖」店內,使用網路帳號(mt53C)及密碼(000000),以電腦設備連結至真實年籍不詳、綽號「 西德 兄」之男子所經營、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維京体球网」賭博網站(http://vg8899.net/)簽賭。其對賭方式係以其所選擇押注之美國職業棒球隊之賽事輸贏為標的,簽中即可贏得簽注金額之95%(即賠率0.95),若未簽中,賭金則歸綽號「西德兄」之男子所有。嗣於同年7月31日10時35分許,為警在該「霸網網咖」店內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進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維京体球网」電腦螢幕畫面翻拍照片5張及現場照片1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進昌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自101年7月26日某時起至同年月31日10時35分許止,雖有多次下注與上開網站經營者對賭之行為,然其行為顯具有反覆性,在客觀上認為僅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1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檢察官王捷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侯凱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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