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各欄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偽造之「丙○○」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興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興海公司)之股東,甲○○、丙○○前則曾為興海公司工作之挖土機司機。乙○○為使興海公司得順利向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下稱第一商銀)借款,遂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邀集甲○○及丙○○共同擔任興海公司向第一商銀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簽訂保證書一紙為據。嗣興海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向第一商銀借款一百四十萬元(下稱第一筆借款)、六十萬元(下稱第二筆借款),復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向第一商銀借款二百九十萬元(下稱第三筆借款),並由甲○○擔任前揭三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第
一、二筆借款陸續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到期,第三筆借款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到期後,乙○○明知甲○○未同意續為該三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竟基於使興海公司取得展期清償利益而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甲○○同意,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至九十一年六月廿六日間,在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文件之連帶保證人欄內,擅自偽造「甲○○」之署押及甲○○存用於興海公司印章之印文,並將該等文件交予第一商銀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甲○○。另因興海公司股東有所更動,須與第一商銀重新簽訂保證書,乙○○明知丙○○並未同意於此次保證中擔任連帶保證人,竟接續前揭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利用不知情之 黃惠莉 ,在附表編號九所示文件之連帶保證人及對保簽章欄內偽簽「丙○○」之署押及盜用其存用於興海公司印章之印文,並將該文件交予第一商銀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告訴人甲○○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附表所示文件上「甲○○」之署名、印文及編號九文件上「丙○○」之印文均係其所為,附表所示編號九文件上「丙○○」之署名係其要求黃惠莉代簽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並辯稱伊沒有偽造文書,都是經過他們同意,甲○○部分都是他自己簽名的,丙○○伊才請人代為簽名。八十九年、九十年、九十一年保證書,是因為八十八年借款展期依銀行規定辦理,伊有告知他們,也經過他們同意,才代簽名、蓋章的云云。然查:右揭事實迭據告訴人甲○○、被害人丙○○於偵審中指訴綦詳,核與證人黃惠莉所述情節相符,又附表各欄所示文件上之署押及印文,經本院逐一提示供告訴人、被害人辨認,均確認非渠二人所親自簽名或用印,且再三否認曾授權或同意被告代為簽名或使用印章。再本院依職權函請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提供本案相關之保證書、借款展期約定書、告訴人、被害人之約定書、印鑑卡等原本及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興海公司之原始貸款主契約等原本,經互為比較後,該二文件之簽名確有歧異,有該等文件附件可稽,被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及盜用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論以連續犯。另其利用不知情之黃惠莉偽造「丙○○」署押部分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所示各欄文件中偽造之「甲○○」署押,偽造之「丙○○」署押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而印文部分係盜用而非偽造,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簽訂文件之時間│簽訂之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其數量│├──┼──────────┼────────┼────────────┤│一│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借款展期約定書(│連帶保證人欄內之「甲○○││││借款金額一百四十│」署押及「甲○○」印文各││││萬元)│一枚。││││││├──┼──────────┼────────┼────────────┤│二│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借款展期約定書(│同右││││借款金額六十萬元│││││)│││││││├──┼──────────┼────────┼────────────┤│三│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借款展期約定書(│同右││││借款金額一百四十│││││萬元)││└──┴──────────┴────────┴────────────┘(續上頁)┌──┬──────────┬────────┬────────────┐│編號│簽訂文件之時間│簽訂之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其數量│├──┼──────────┼────────┼────────────┤│四│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借款展期約定書(│連帶保證人欄內之「甲○○││││借款金額六十萬元│」署押及「甲○○」印文各││││)│一枚。││││││├──┼──────────┼────────┼────────────┤│五│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借款展期約定書(│同右││││借款金額一百四十│││││萬元)│││││││├──┼──────────┼────────┼────────────┤│六│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借款展期約定書(│同右││││借款金額六十萬元│││││)││└──┴──────────┴────────┴────────────┘(續上頁)┌──┬──────────┬────────┬────────────┐│編號│簽訂文件之時間│簽訂之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其數量│├──┼──────────┼────────┼────────────┤│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借款展期約定書(│連帶保證人欄內之「甲○○││││借款金額二百九十│」署押及「甲○○」印文各││││萬元)│一枚。││││││├──┼──────────┼────────┼────────────┤│八│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借款展期約定書(│同右││││借款金額二百九十│││││萬元)│││││││├──┼──────────┼────────┼────────────┤│九│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保證書(保證金額│連帶保證人欄內之「丙○○││││一千萬元)│」署押及「丙○○」印文各│││││一枚。對保簽章欄內「 黃振 │└──┴──────────┴────────┴────────────┘(續上頁)┌──┬──────────┬────────┬────────────┐│編號│簽訂文件之時間│簽訂之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其數量│├──┼──────────┼────────┼────────────┤││││龍」署押及「丙○○」印文│││││各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