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59號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錦 律師
被告花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
簡燦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