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59號

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錦 律師

被告花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

簡燦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