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5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504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代理人 吳燕龍

被告 陳炳翰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5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上午09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岳洲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及被告認諾而為判決,以宣示

判決筆錄方式為判決,僅宣示主文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0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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