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504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代理人 吳燕龍
被告 陳炳翰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5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上午09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岳洲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及被告認諾而為判決,以宣示
判決筆錄方式為判決,僅宣示主文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0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