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3號原告 張世傑 原告與被告 魯憲村偉誠 工程行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佣金新臺幣(下同)150,000元、116,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6,500元(計算式:150,000元+116,500元=2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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