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政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何政蒼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政蒼(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臺中地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53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
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詐欺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18日間、手段、動機,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於111年1月13日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嗣受刑人出具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到院,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受刑人何政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04/11107/04/17-107/04/18107/03/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558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558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9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0號107年度訴字第2460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日期108/02/26108/02/26108/03/2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0號107年度訴字第2460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6/19108/06/19108/09/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 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079號(編號1-4定刑3年;108年執更531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07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13號受刑人何政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15罪犯罪日期107/03/28107/03/19、107/03/28、107/03/19、107/03/19(2次)、107/03/26、107/03/27、107/04/17(4次)、107/04/18、107/03/19、107/03/26(5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91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79等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79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107年度訴字第2565等號107年度訴字第2565等號判決日期108/03/28108/03/20108/03/2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3號107年度訴字第2565等號107年度訴字第2565等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05108/10/04108/10/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1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43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437號受刑人何政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03/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79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48等號判決日期109/04/0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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