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乙○○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應更正補充如下: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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