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於當庭宣示自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