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遠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零玖佰柒拾捌元整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遠│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292258│道科技股份│2月04日起│││││7元│有限公司,│││││││丙○○││││├──┼───┼─────┼──────┼──────┼───────┤│2│新臺幣│乙○○,遠│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075%│││194839│道科技股份│1月04日起│││││1元│有限公司,│││││││丙○○││││└──┴───┴─────┴──────┴──────┴───────┘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遠│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92258│道科技股份│2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有限公司,│││10%,逾期超過││││丙○○│││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2│新臺幣│乙○○,遠│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94839│道科技股份│1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有限公司,│││10%,逾期超過││││丙○○│││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一)緣債務人遠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營運週轉需要,於
民國98年6月2日邀同債務人乙○○、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辦理授信,以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為限,並約定共同遵守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為憑(證一)。
(二)詎債務人遠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08月07日經台
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證二),是依據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七條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二紙為憑(證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