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張弘毅
相 對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代 理 人 簡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六勞小調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秋火
書記官 林麗娟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張弘毅 到
相對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未到
代理人 簡英傑 到
調解委員 高新丁 到
張信彥 到
吳景南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參仟陸佰元整,做為慰問金,並匯入聲請人設於中華郵政
帳戶內。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后
聲請人 張弘毅
相對人 簡英傑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 林麗娟
法 官 林秋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