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謝乾芳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825號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
園縣立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
院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之上
訴狀內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