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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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
管理處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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