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15號原告 邱慧琳 (原名 徐慧琳
衖17號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慶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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