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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