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96號原告 凃育珍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 曾增福 之遺產管理人)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69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