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娟娟選任辯護人洪文浚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娟娟因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本案不宜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古瑞君法官鄭富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