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三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前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後,為逃避刑責,竟冒用其同父異母哥哥「乙○○」之名應訊,並基於一貫之單一犯意,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晚間八時許,接續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製作之調查筆錄上偽造「乙○○」之署押(簽名乙枚、指印九枚)、及在 王岱芷 之指認口卡影本上偽造「乙○○」之署押(簽名及指印各乙枚),嗣經警方於翌日(十二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復於檢察官之偵訊筆錄上偽造「乙○○」之署押(簽名乙枚)(起訴書將上開偽造之署押誤載為簽名二枚、指印十二枚,應予更正),均足以生損害於偵查機關對犯罪案件偵查之正確性及乙○○;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該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被告 簡瑞寬 、王岱芷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審理中(簡瑞寬、王岱芷均係與甲○○同時遭查獲之共同被告),依前開偵查資料傳喚乙○○任證人,並就甲○○遭查獲時捺印之指紋卡送鑑定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乙○○供述之情節相符,而被告冒名「乙○○」遭查獲時捺印之指紋卡,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與該局檔存甲○○之十指紋相符,復有該局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局紋字第一三二二二號鑑定書(基隆地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卷)、及該局局紋字第00九號指紋鑑定書(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三五七號卷)在卷可稽,並有上開附有被告偽造「乙○○」署押之調查筆錄、指認口卡影本、偵訊筆錄足憑,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其冒用「乙○○」名義應訊而多次偽造如附表所示「乙○○」署押,係基於同一冒名應訊之單一犯意所生之行為,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其在王岱芷之指認口卡影本上偽造「乙○○」署押部分之犯行,雖未經起訴,然與經起訴部分之犯行為實質一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被告曾於八十三年間曾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以如附表所示偽造「乙○○」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附表所載偽造時間錯誤,且其已痛改前非,並於通緝中自動到案,請予從輕量刑,並予易科罰金等語;惟查原審業以裁定將原判決書附表「偽造時間」欄之錯誤予以更正,而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並無失當已如前述,且原判決已諭知被告所受有期徒刑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勤綱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明細│├──┼───────────────┼────────────┤│一│88.12.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簽名乙枚│││調查筆錄│指印九枚│├──┼───────────────┼────────────┤│二│王岱芷指認口卡影本│簽名乙枚││││指印乙枚│├──┼───────────────┼────────────┤│三│88.12.9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簽名乙枚│││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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