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1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光華
鍾睿烽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8年11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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